2009年9月27日 星期日

普通法判刑

有問:「 1)係咪唔同法官就會判唔同刑期?

                 2)咩情況下上訴會成功?除左有新證據?」

香港法律雖然以基本法為本,但在司法上仍然維持以普通法為主導,因為50年不變嘛!

在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則下,除了成文法例外,尚有不成文法例,而不成文法例就是法庭判案的案例,而不是一般人以為自己的觀點就是習慣法,這是錯的。

在普通法系統下,法庭判決的案件,對日後同類型案件有法律上之約束力,這就是案例了。

所以就算不同法官,對同類型案件,是要判決一樣的,包括刑期,而不會因不同法官就有不同的判法。即是說不同的法官,判決都是一致的;就算不同時期,判決也應該一致,這是因公平原則!試想不同時代,或因為不同的主審法官,判決不同,對之前的或犯了同類形案件的被判刑者會是公平嗎?不過如果審案法官不同意照案例判,就要在判案的判詞中提出原因或法律觀點,才可以不依案例判決;當然,這案的判詞就成為日後同類型案件判案的案例,亦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有法律上之約束力。

至於咩情況下會上訴成功?首先要問的是可不可以上訴!一般人誤會,不服判決就可以上訴,其實是錯的。上訴法院接受上訴的原則,是要有新證據、或新的法律觀點、或援引其他法律觀點,與原案判決判詞的法律觀點有矛盾,甚或案件中有法律觀點需要澄清,才會被接受上訴的。所以不是基於上述原因,就算申請上訴都會被駁回。同樣,要提出新的證據或者新的法律觀點作抗辯,才有機會上訴得直。但其實就算上訴成功,只表示在判案時尚有疑點未解決,案件會發還重審,到時可否無罪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於2006-09-02 17:53:43 知識+ 中發表: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609020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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