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論聯繫匯率

有問:「根據基本法第幾條,香港貨幣一定要追隨聯繫匯率?」


根據基本法,確是沒有明文規定港幣一定要跟隨聯繫匯率,亦不會如此明文規文規定,但卻有幾條條文,界定了港幣的運作情況,又學抄書黨抄來看看:


第 一 百 一 十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貨 幣 金 融 制 度 由 法 律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自 行 制 定 貨 幣 金 融 政 策 , 保 障 金 融 企 業 和 金 融 市 場 的 經 營 自 由 , 並 依 法 進 行 管 理 和 監 督 。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條
港 元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定 貨 幣 , 繼 續 流 通 。


港 幣 的 發 行 權 屬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港 幣 的 發 行 須 有 百 分 之 百 的 準 備 金 。 港 幣 的 發 行 制 度 和 準 備 金 制 度 , 由 法 律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在 確 知 港 幣 的 發 行 基 礎 健 全 和 發 行 安 排 符 合 保 持 港 幣 穩 定 的 目 的 的 條 件 下 , 可 授 權 指 定 銀 行 根 據 法 定 權 限 發 行 或 繼 續 發 行 港 幣 。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實 行 外 匯 管 制 政 策 。 港 幣 自 由 兌 換 。 繼 續 開 放 外 匯 、 黃 金 、 證 券 、 期 貨 等 市 場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保 障 資 金 的 流 動 和 進 出 自 由 。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外 匯 基 金 ,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管 理 和 支 配 , 主 要 用 於 調 節 港 元 匯 價 。


基本法有關的條文,規定香港的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所以港幣制度也就由香港法例來規定。而規管港幣的法例主要是香港法例第66章《外匯基金條例》了。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66章第3條「外匯基金的設立、控制及管理 」:


(1)現設立一項基金,名為“外匯基金”,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並須主要運用於財政司司長認為適當而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幣匯價的目的,以及運用於其他附帶的目的。財政司司長在行使控制權時,須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由財政司司長出任當然主席,其他委員則由行政長官委任。 (由1946年第12號第2條修訂;由1983年第26號第2條修訂;由1992年第82號第3條修訂;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1A) 財政司司長除為上述主要目的而運用外匯基金外,亦可為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按其認為適當而運用外匯基金以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 (由1992年第82號第3條增補)


即根據香港法例條文,外匯基金的匯率由財政司司長決定,以影響港幣匯價、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及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為目的。而匯率現時是以固定匯率制,匯價與美元掛勾,稱為聯繫匯率。


而港幣就不是跟隨聯繫匯率,而是以聯繫匯率結算港幣。這是香港的3家發鈔銀行(分別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和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作為發鈔銀行與政府的協議,就是發鈔銀行發行港幣,必須按照聯繫匯率制度指定的匯率,即1美元兌7.80港元,向政府外匯基金交出美元,才能發行鈔票;而贖回已發行紙幣時也必須以相同匯率從外匯基金取回相應美元。


至於聯繫匯率對香港經濟是好是壞,就見人見智啦!


於2008-09-10 15:05:26知識+ 中發表: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80909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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