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問:「日本人反對南京大屠殺觀點,會否成功欺騙世人?」
當然會成功啦!這是中國人自家造成的,有時又怪不得日本仔無恥喎。何解?為了要解釋清楚,就要再次水吹老作,以分辯個中原由。
首先就想看官思考一下,抗日戰爭在1937年7月7日爆發,之後就上海會戰,上海戰役就打了三個月,到12月上海戰役結束,國軍轉而固守南京。而南京與上海近在咫呎,(南京與上海其實好接近,三零年代黃金十年期間,那時已有直通火車往來南京與上海。現時有公路連接,車程亦一小時,差不多是深圳與香港九龍之距離),上海戰役打了近五個月,戰火迫近,南京市民有五個月時間逃避戰禍;而以中國人貪生怕死的美德,莫說五個月啦,五小時都跑光啦!那麼,如果南京市民都跑光,被殺的會是誰?請想一想,不要只是接受,研究歷史是要思考的,不是死背書就行。有疑點,就要求証,才不枉讀書一場!
答案當然是士兵啦!戰場上最多的是士兵,其次是平民。這是放諸四海都通的道理,而不是中國就與別人不同。當年參戰上海的國軍,大多都轉到南京防守,其中多為中央軍系的軍隊,尤以整編87師、整編88師及整編36師。這幾個師都是在南京駐守多年,所以家人都在南京住,而這些軍眷,推斷應沒有撤離。沒撤出的原因可以理解,就是當兵的丈夫決定死守南京,做妻子的可以忍心跑掉嗎?而且當年有許多是政府人員、治安警察等,都是非戰鬥人員,但他們自願留城,目的亦是掩護大軍。因為當年國軍中,有許多地方部隊支援參戰,她們對南京市內並不熟悉,如果部隊散了,他們的下場會是如何?而當年中國內戰時,各地方部隊在戰敗的求生方式,不是扯白旗投降,而是換上平民服,混入平民中,待戰爭停止,再謀出路。所以若城內沒有平民掩護,這些異鄉士兵,如何保命?所以當時自願留城掩護潰兵的政府人員以及平民都不少,當然包括他們的家屬,這是中國人重情誼的做法,是很值得敬重的,可不應該抹黑為愚忠!
正因為國軍混入平民中,日軍要俘虜敗兵就好困難,既要用很大的人力及物力在平民群中分辨士兵,而且日軍亦不可能處理這麼多的戰俘。而最大問題的是,國軍雖敗,敗於對日軍作戰缺乏經驗所致。其實當年國軍的裝備及火力,已改作好多。所以日軍如放行國軍,這些有對日軍戰鬥經驗的部隊到達後方重組後,日軍要打敗國軍就要消耗更多國力,亦有可能無法戰勝。需知上海戰役,連好戰的日軍都打得驚心動魄,皆因當年雙方傷亡慘重,日軍稱之為「血肉磨坊」,因為日軍當年的傷亡,就大到連日軍都要封鎖傳媒報道,可見情況之嚴重。比較自1933年國軍在長城與日軍交戰的水平,上海戰役,國軍已進步不少,日軍擊敗國軍已很吃力。所以如果國軍再重組,提昇戰鬥力,日軍又可以再點打?
所以日軍的唯一做法,就是不讓國軍大隊逃脫,就算重組,都是沒經驗的新兵,就容易對付。但國軍既分散混在平民中,就只有大屠殺才可以達到澈底消滅國軍的目的,這就是南京大屠殺的真正原因。
但南京大屠殺,日本就面對一個問題,就是屠殺戰俘是戰爭罪行,是違反日本在1929年簽訂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在條約中,日本既同意善待戰俘,而在南京又大肆屠殺戰俘,這樣,日本仔該如何面對世人?
要清楚一點,在二戰或之前,屠殺平民不是戰爭罪!批評日本在南京犯戰爭罪行的人就請攪清楚,屠殺平民是戰爭罪行,是要到1949年8月12日,63個國家代表在日內瓦會議上簽訂《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之後才有的。保護平民的公約在1949年才出現,難道可以在1937年應用嗎?看官不信,可以去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7011904836&others=1這個知識中,heihei723兄有介紹有關之公約,而不是本人老作!所以日本人一直否認的,不是層殺平民的事件,因為當年根本沒有公約限制不可以屠殺平民,而且日本人根本不覺得屠殺手無寸鐵的平民是可恥行為。反而是屠殺戰俘,這不止違反日內瓦公約,還是被各國鄙視的行為,這才是日本仔的恥辱所在。背著屠殺戰俘這種被人鄙視的事件,日本又如何在聯合國中立足嗎?
所以,要為南京大屠殺的死難者討回公道,就要先承認國軍在南京的抗戰紀錄,亦要先承認國軍在抗戰中的貢獻。所以,真正讓南京被殺者含冤九泉,都是拜那些抹黑國軍在抗戰中貢獻的人士和史家造成的。而日本仔就利用中國這個弱點,否認有關南京大屠殺之事實。既然中國人自己的歷史都是顛黑倒白,任意改寫的話,又憑甚麼指責日本人改寫歷史的不是?既然中國歷史都抹黑國軍的貢獻,那南京又何來戰俘被殺?所以看官各位,誰才是民族罪人?
而日本利用中國的弱點,不單止利用這班無恥文人的作假,亦利用中國的政治形勢。需知戰爭罪行不是刑事案,刑事案就算沒了原訟人,都有執法機構代行起訴。戰爭罪行是道義的遣責,就要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士來處理。因為軍隊來自政府,所以代表軍隊的當然是政府。而政府是「法人」(legal person)性質,只有中止,而沒有死亡的。所以事件雖然過了幾十年,有關人士都已作古,但只要法人仍在,就一樣可以發出聲名和遣責。同樣,被遣責的是另一個是法人的話,就算主事者已不在,承繼這個法人組織的人士,仍需要承受遣責。所以日本政府,雖然改頭換面,改了憲法國旗等,但現時日本政府,仍是承繼自戰時的日本政府,法人性質,仍是互相承傳的。而問題就是原訟人身份,被害的是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軍人,而不是國民黨軍,這也是抹黑及轉移日本人戰爭責任的手法,請注意。所以可以代表當年被害者,就只有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這個法人組織!所以要為南京大屠殺受害者討回公道,就要承認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這個法人組織仍是存在的事實,中華民國沒有中止,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政策,該那裡放?
所以日本人就可以根據中國現時的國情,玩弄南京事件於股掌,好不過癮!而中國近代的歷史,不敢承認及面對國軍在抗日戰爭的貢獻,甚之將之否定抹黑,就更加配合日本改寫的歷史,這種情況,可以稱之為「倭奴」心態!即是自家窩裡反,便宜了外人!寫到這裡,心情沉重,因為想到當年為國為民的英雄好漢,連家人兒女都賠上,同葬身在南京城內,而換來的卻是被稱為「早就跑掉、或者是消極抗戰」的形容詞,他們泉下有知,不知感受如何。亦不禁要問,天理何在?!
於2007-01-26 10:40:38知識+中發表: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7012501773
速評2013通識卷二
1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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